专家详解“注册登记”数据报送新要求,因起8.14 AMAC发布“数据备份平台”报送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8 阅读量:6818
昨日(8月1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向协会指定数据备份平台报送私募基金集中备份数据的相关通知》。
报送主体有以下两大类,统称为“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2种情况进行报送:
未实现登记数据电子化管理,暂时无法实现数据电子化报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上报时间:2017年8月25日前
上报内容:向基金业协会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邮箱地址:fo@amac.org.cn
经协会同意后可暂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数据,具体报送方式后续另行通知。
实现登记数据电子化管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上述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报送一样。
报送时间:2017年9月1日起
报送安排:基金业协会将授权中国结算组织全市场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分批开展数据报送工作
报送要求:报送工作安排请关注中国结算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
注*:如私募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尚未或正在基金业协会处登记,仍是需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报送。所以基本属于“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业务且未实现登记数据电子化管理,暂无法实现数据电子化报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报送对象:在协会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无需报送:
① 首次报送(9月1日)前已终止的产品
② 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及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无需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各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开展集中备份数据报送前,应先完成一次全量数据初始报送。之后,按以下频率持续报送。
① 每日报送增量数据(其中TM/TN文件需报全量数据)
② 每半年通过全量文件报送一次全量数据(S2/S5文件)
注*:报送全量文件当日,仍需按照第1条要求报送每日增量数据
1、文件名中的份额登记机构代码与数据中填写的份额登记机构代码保持一致。
2、销售人代码应填写实际承担销售机构职责的销售机构编码。
3、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接入平台申请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知中国结算进行修改。
温馨提示:具体要求以基金业协会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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