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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与应对:50%和5天,私募登记备案或发生重大转折!

发布日期:2017-09-06      阅读量: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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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登记成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了两个重要的数字门槛:“50%”和“5天”。


可以说,这两个数字将会对私募募登记备案产生转折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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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

(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解读:50%—表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对投资者是负责的指标。


目前,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时,协会并未对净资产与实收资本、负债比做相关比例限制要求。而本条例意味着对要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企业设立年限有所限制,更是要求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体现。


  • 如果企业设立时间过长,在提交审计报告登记备案时,会有明显的负债明细。


    因为设立公司的目的是成为私募,而在成功申请牌照前是无法开展相关业务的,即企业基本是无收入。与此同时,企业在办公场地、人员薪酬等的支出费用较高。这就使得在财务报表上显示负债占比较高,稳定性和持续性经营较弱。


    下面以已成立2年才申请管理人登记的某企业为例,其财务信息负债占比过高,亏损情况严重,净资产为-2,388万元,实收资本0元,净资产是低于实收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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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之前协会对私募管理人登记的反馈意见。目前,协会对企业设立较早,却迟迟未申请私募管理人期间的展业情况较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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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相比于工商新注册就去申请私募管理人的企业,其被反馈的次数越多,且通过的难度更大些。


综上所述,种种迹象表明,监管层旨在倡导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应尽快及时完成,以便后续的合规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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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前向基金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登记手续。


解读该条例规定,一方面反映市场对基协审批提速的期盼,另一方面,人为强制审核时间,会影响审核质量,可以建立客观的评估评审效率机制,建议协会定期公布审核原则和审核要点动态。


根据目前私募管理人产品备案报送的材料,决定了审核需要反馈的问题之多、时间之长。在审核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问题:


1、基本信息填报有误   协会审核的事项事无巨细,而私募出现的基本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系统填报信息与基金合同对不上

  • 文件命名不符合规定

  • 合同文本缺少骑缝章

  • 缺少签署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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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设计层面反馈   在产品设计方面,经常存在内容文件缺失不完整等情况:

  • 缺少与产品相关方签署的协议

  • 投资者签章签字

  • 运作情况披露不详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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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合规方面反馈   在登记备案的基金产品,存在与已实施法律法规冲突等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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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数字极其关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后的登记备案将会产生转折性影响。如果您对此有何看法,建议在9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mtzjj@chinalaw.gov.cn 提出您的宝贵建议哦~


《条例》解读与应对:

系列一:这次条例很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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