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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与应对:私募或再迎“保壳”大战

发布日期:2017-09-12      阅读量:5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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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的七种情形。


其中的“登记后6个月内而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的情况备受瞩目。该规定或让私募界再次迎来“私募清理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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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

(四)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五)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情节严重的;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6个月内没有备案首只产品要被注销”的情形此前基金业协会在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已有规定。本次《暂行条例》新增加了“清盘12个月没备案产品”的情况,实际上是对管理人注销标准的一个明确。


该规定也极可能会引起新一轮的“保壳”浪潮,因为私募面临注销风险抢着备案产品,或使得产品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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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尽调宝数据统计,依据此次《暂行条例》(意见稿)规定的“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截至目前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就有491家私募。按本条例相关规定,如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首只产品,将面临注销的风险。


此外,针对第十三条第四款“私募基金清理未备案”的情形。如果本条例实施,不予私募机构 缓冲期*,则目前共计646家私募管理人将面临被注销的风险,其中215家私募管理人的清盘时间已超过365天。


综上所述,不符合《暂行条例》(意见稿)相关规定的私募机构,共计1137家私募。至此,在条例正式发布实施前,大批私募将迎来“保壳”浪潮!


缓冲期*: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的《公告》,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3个月的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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