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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国有股转持”审核公示服务,基金业协会开启新篇章

发布日期:2017-01-10      阅读量:3216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承担“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资格审查和公示职责。

协会已建立了完整高效的国有股减持豁免公示审核流程。具体流程为:

1、完成登记备案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发送至专用邮箱vcwaiver@amac.org.cn,有疑问可咨询010-66578629。

2、协会资格审查通过后回复邮件通知并出具无异议函。

3、申请人提交公示材料,通过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4、财政部网站公示社会监督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通过财政部审查的,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为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协会还将相关链接嵌套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申请人登陆系统后,可以跳转至相关页面。

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的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可以向协会提交资格审查所需相关资料。协会将不断优化相关工作流程,做好相关服务,促进国有资本为早期投资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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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具体流程中的 3.“申请人提交公示材料”和 4.“财政部网站公示社会监督结果”,详细样例如下。


《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信息公示表》(以下简称《信息公示表》) -样例1(申请人提交公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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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公示情况表》(以下简称《公示情况表》)-样例2(财政部网站公示社会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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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根据资质条件、具体申请流程、监督管理三大方面给大家进行说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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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资质要求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105号令)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39号令或105号令规定。 

2、遵照39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创投机构除外),投资运作符合39号令有关规定;或者遵照105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资格审查,投资运作符合105号令有关规定。 


(二)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 


(三)本通知所称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同一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被投资企业规模按照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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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议案后,根据本通知资质条件要求,自行确定是否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 


第二步:自行确定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的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应登录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官网(www.vcpe.org.cn)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www.amac.org.cn)“信息公示”栏目,下载并如实填报《信息公示表》。


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应将填写完成的《信息公示表》连同以下资料:

1、创投机构营业执照

2、备案管理部门同意创投机构备案文件及近一年年检结果的通知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格审查无异议函

3、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职工人数证明

4、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件等资料的扫描件

一并及时在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官网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栏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

联系电话:010-63909874

传真:010-6390788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联系电话:010-66578200

传真:010-66578256。


第三步:在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官网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公示的同时,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应同时登录财政部官网(www.mof.gov.cn)“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资本管理”专题栏目,下载《公示情况表》,填写完成后发送至财政部资产管理司“czbzcgls@126.com”  邮箱,并可致电(010-68552423)核实查收情况。 


第四步: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如有异议,可实名向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反映(电话:010-68552423,传真:010-68552424)。财政部将及时通知该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同时组织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等部门开展核查工作。经核查确认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的,财政部将在《公示情况表》“公示结果”栏标注“公示有异议,经核查符合条件”字样;经核查确认不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的,将标注“公示有异议,经核查不符合条件”字样。 


公示期满社会公众无异议的,财政部将在《公示情况表》“公示结果”栏标注“公示无异议”字样。 


第五步:财政部在公示期满或核查确认后,将在财政部官网“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资本管理”专题栏目中公布公示结果。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应及时登录相关网页查看公示结果,并可下载打印标注“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符合条件”字样的页面,作为被投资企业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的附件。


证券监管部门可登录财政部官网“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资本管理”专题栏目查询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公示结果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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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示无异议”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财政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二)财政部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经核查或抽查发现不符合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条件,且存在弄虚作假、虚假公示等恶意行为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列入“黑名单”,定期予以公告,并及时提交创投机构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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