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扬州分行“飞单”引来银监局罚单!
发布日期:2017-11-20 阅读量:7101
一、未经授权代销,中信银行被罚! 昨天(11月14日),中信银行扬州分行因未经授权代销第三方产品,被中国银监会扬州监管分局罚款五十万元。 法律依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二、如何合规授权代销? 那么,通常的合规代销授权程序是怎样?扬州分行授权程序因何不同导致违规了? 目前,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规定的授权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总行统一审批并签订协议 第二种,一级分行审批并向总行报备 而本次案件中,扬州银行分行并不属于“一级分行”,并未经总行或一级分行的审批报备,就自行销售,是属不合规。
三、为什么要授权代销? 其实,未经授权代销的第三方产品行为,即我们俗称的“飞单”,其指银行网点或个人私自代理销售未经总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 而《通知》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也就是说,法规要求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授权代销,这可进一步有效地遏制银行“飞单”。
四、为什么“飞单”屡禁不止? 然而,即便法规政策严令禁止,但支行以及分行私售理财产品的案件却屡见不鲜。主要原因还是“飞单”的利诱。 一方面,对于分行来说,“易销钱多”。 与正常授权程序的理财或基金产品相比,私售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提成高 据了解,通常银行客户经理在销售正常授权程序的理财或基金产品时的提成仅为1‰~2%,保险产品销售提成略高。但与私售产品来说,小巫见大巫了。 此外,参与这类“飞单”销售的支行管理层能提取1%-2%产品设计费,还有约3%-4%的产品销售提成。 奖励高 私售产品门槛通常比较高,产品方给予支行或客户经理的激励更为丰厚。 “畅销” 由于私售的产品,预期收益率非常诱人,更易卖出,使得众多理财经理有恃无恐,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说,预期收益高。 “飞单”严禁不止,某种程度上与目前部分投资者的特性有关: 贪图高额回报 贪图高额回报是投资者遭遇飞单的主要原因,不少高净值客户也不看理财产品具体条款,仅仅凭着理财经理一番说辞,冲着高收益、产品稀缺性、保本,尊享等概念就投资数百万元,这或许是飞单销售拥有生存土壤的最大根源之一。 缺乏基本的风险识别能力 理财顾问在银行网点内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的时候,部分客户不会怀疑产品的真实性。因为他们会习惯性认为,这就是银行的产品,就算不是银行产品,该银行也会有担保责任
五、监管部门出招,抵御“飞单” 为防止销售人员私自销售产品,银监会在2016年5月3日《通知》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加强员工行为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 二是,实行专区销售,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 四是,禁止商业银行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等。
事实上,私售行为往往隐蔽性很强,很多都是在产品不能按期兑付收益甚至出现本金亏损时才暴露。而客户经理则通常会用推迟兑付等理由让投资者一等再等,最终多以投资者的巨额亏损为结束。最糟糕的是事发后银行对该类产品还不予承认,造成各方扯皮,也让投资者求告无门。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飞单逐渐增多的同时,涉案金额都是动辄上数亿元。其作案手法之专业,让许多银行都深受其害,更不用说金融知识普遍匮乏的一般投资者。本次案件可看出,监管部门一直在严控“飞单”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