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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峰金稳晨报7:30】2018.01.09 星期二

发布日期:2018-01-09      阅读量:5894

一、每日处罚汇总与监管动态

1关于河北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联系我局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01-08)

摘要: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河北证监局负责注册地在河北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行政监管工作。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相关要求,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与我局取得联系。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heb

/gongg_7207/201801/t20180108_332099.htm

2浙江证监局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大关东苑营业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银行支行,2018-01-02)

摘要:经查,2017年1月至8月期间,你营业所组织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销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所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运作水平,并在签收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次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hejiang/

zjcxxx/201801/t20180105_332048.htm

3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募基金,2018-01-03)

摘要:经查,你公司作为“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管理及保密等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二是未审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第七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核你公司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你公司应严格对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hejiang/

zjcxxx/201801/t20180105_332050.htm

4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李志惠、沈阳、袁金枝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公募基金高管,2018-01-03)

摘要:经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管理及保密等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二是未审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李志惠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沈阳作为时任公司分管市场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袁金枝作为销售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第七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们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18年1月5日上午10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hejiang/

zjcxxx/201801/t20180105_332054.htm

5、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措施的决定(证券投资顾问公司,2018-01-05)

摘要: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有效落实业务环节留痕管理的要求;  2.营销过程存在暗示保证收益情形;  3.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依据不足;  4.个别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营销人员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整改,并在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

sh/ghbgzj/201801/t20180105_332008.htm

6、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证券从业人员,2018-01-08)

摘要:因你涉嫌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429.89元,并处以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7]7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sh

/gongg_7075/201801/t20180108_332108.htm

7、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资信评估公司,2018-01-08)

摘要:经查,你公司在评级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16鸿达债2016年跟踪评级项目的打分模型中,部分定性指标的调整缺乏充分依据。  2.16外高01债首次评级项目的打分模型中,个别指标打分结果与被评级对象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

sh/ghbgzj/201801/t20180108_332121.htm

8、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资信评估公司,2018-01-08)

摘要:经查,你公司在评级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东北特殊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未发行)首次评级项目中,评级结果的定性调整缺乏充分依据。  2.16鸿商02债首次评级项目的打分模型中,部分定性指标的调整缺乏充分依据。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

sh/ghbgzj/201801/t20180108_332120.htm

9、保监会对《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8-01-08)

摘要:为审慎推进保单贴现业务试点,规范保单贴现交易行为,促进保单贴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文链接:

http://www.circ.gov.cn/web/si

te0/tab5168/info4094882.htm


二、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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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融监管网站、海峰科技尽调宝、财经早餐、wind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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