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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基实贷”将在2月12日告终,募集完成的请尽快备案!

发布日期:2018-01-22      阅读量:5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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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今日(1月12日)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让“明基实贷”将在2月12日告终,募集完成的请尽快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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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起,“明基实贷”将不予办理新增和在审


2018年1月12日,基金业协会正式出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了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三种情形:

1.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从事借贷活动

3.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协会将于 2 月 12 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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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协会须知的监管背景


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专门针对将委托贷款业务作为通道的做法,要求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向禁止领域。


上海证监局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贷款类业务的监管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 不得新增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


 2. 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然到期结束,不得展期。


 3.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对一)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向上应穿透识别委托人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向下做好借款人的尽职调查、信用风险防范等工作,其他监管机构有相关要求的,也应从其规定。


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不得刚性兑付,同时应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这也是此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出台的重要背景,是配合整个金融监管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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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前过渡期,私募请抓紧备案


2月12日起,“明基实贷”将不予办理新增和在审。经确认,考虑到有募集成功的产品,协会给出一个月过渡期安排。


所以,私募管理人应抓紧在2月12日前的过渡期内,尽快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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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信使,助力私募在2月12日前扫尾工作



为应私募呼声,峰信使以自身专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助力私募在即将迎来的2月12日,完成扫尾工作。重磅推出“合规备案咨询”,内容包括:

  • 协助私募管理人进行AMEBRS系统的基金产品备案填报并审核

  • 提交后,持续跟进进度,及时反馈

  • 如出现合规反馈意见,合规专家给予最优解决方案

  • 全流程服务于私募管理人的备案工作,提供合规咨询,提高备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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