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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峰金稳晨报7:30】2018.01.31 星期三

发布日期:2018-01-31      阅读量:6011

一、每日处罚汇总与监管动态

1、青岛证监局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深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证券公司营业部,2018-01-29)

摘要: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经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自查发现并向我局报告、我局检查核实确认,你营业部2016年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三条规定。浙商证券自查发现后,能够积极排查风险隐患,控制风险蔓延,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具备依法从轻处理的情节。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qingdao/

jgcs/201801/t20180129_333304.htm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王应虎等18名责任人员)(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2018-01-23)

摘要: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华泽钴镍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二、华泽钴镍将无效票据入账,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三、华泽钴镍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星王集团与陕西华泽签订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合同及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四、华泽钴镍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为王涛向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角洲基金)借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的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一、对华泽钴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王涛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三、对王应虎、郭立红、王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四、对芦丽娜、赵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五、对宁连珠、朱小卫、阎建明、陈胜利、金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六、对雷华锋、赵守国、吴锋、朱若甫、陈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七、对程永康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G00306212/201801/t20180130_333361.htm

3、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公告(2018-01-29)

摘要:为适应相关规则变化、进一步明确挂牌公司与我司权利义务,我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原文链接:

http://www.neeq.com.cn/noti

ce/200003702.html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1-30)

摘要:经查,樊菁内幕交易“金力泰”股票,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没收樊菁违法所得174,233.91元,并处以522,701.73元罚款。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shanghai

/xzcf/201801/t20180130_333370.htm

5、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的通知(2018-01-30)

摘要: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

/tab5168/info4097643.htm

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01-30)

摘要: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为加强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应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对现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自查,有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或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监局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研究制定辖区内地方性保险社团组织收费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

/tab5176/info4097642.htm

7、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设立欧盟中间母公司的联合意见书(2018-01-30)

原文链接: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

/113456/113469/347160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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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金融监管网站、海峰科技尽调宝、财经早餐、wind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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