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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峰思考】私募募集首现“冷静期”,允许投资者在24小时内后悔

发布日期:2016-04-19      阅读量:2693



2016年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再出新规,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为营造私募行业的良好环境, 《办法》特意规定,投资者要有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避免一时冲动、考虑不周就做出投资决策,毕竟投资花的不是小钱。冷静期内销售机构不能再去影响客户情绪,催促他们。但股权、创投私募可以按照24小时冷静期去做,也可以自行约定,销售机构也不被允许在“冷静期”内主动联系投资人 。  


私募募集新规首现“冷静期”概念
允许投资者在24小时内后悔


“冷静期”的起源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 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辞,冷静期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投资者屡屡遭受损失。危机后,2009年3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监管销售非上市投资产品的建议书》,对于非上市债券引入冷静期制度;2010年6月起,香港针对非上市结构型产品,要求发行人为投资者提供为期5天的售后冷静期,如果投资者改变主意,有权要求退回本金以及扣除手续费的销售佣金。



我国保险领域较早实行了冷静期制度,称之为“犹豫期”,即投保人签收保单后十日内,无论什么原因,都可以无条件要求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须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2009年7月,东亚银行宣布在国内银行业中首家推出理财产品销售的“冷静期”,即客户自认购产品当日起至募集期结束后的3天内,可申请撤销对其投资产品的认购、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全部投资金额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而今,基金协会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



基金协会引入冷静期的目的 —— 增加投资者权益


可以想象投资人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家宣传的产品,购买电视直销,但是最终因为虚假宣传导致“货不对板”,并且消费者不能主张无条件退款,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显然不利。“冷静期”的引入,并非孰是孰非的裁断,它直接以解决为目的,即在一定时间内,消费者只要赶到后悔,且不影响商品的再次销售,可以退回商品,很好地解决了问题。近日,基金协会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出台了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出现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同时也是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实行冷静期制度,也是赋予投资人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可让投资人在合同签订后的法定期限内,进行冷静的思考。


 冷静期的设置和计算起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销售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私募投资者在冷静期可以做什么?

1)  投资者可以选择冷静下来思考投资的风险,决定是否毁约。

2)  投资者可以选择是否确定投资。


私募机构在冷静期不可以做什么?

不能主动联系投资者,无论以什么方式都不得联系。否则,私募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属无效,且将视情节轻重而被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冷静期”在私募募集的那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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