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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大监管之私募适当性管理办法:与“私募人”息息相关

发布日期:2017-05-03      阅读量:3019


中共十八大以来首次围绕“金融安全”集体学习,“金融”瞬时间成为最高决策层关注焦点。


中央有要求,行业监管自然要跟上,所以,近期“三会”也动作频频。这不 ,私募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与私募人息息相关的法规办法,您又了解多少呢?



一、办法,覆盖所有私募机构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投资基金)或者公开让的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这意味着,这部办法与私募人息息相关,并且只要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机构都需要按照本办法进行销售。


换言之,无论公募还是私募,在销售金融产品服务的都需要遵守本办法。


二、办法,法律效力位阶高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本《办法》是由证监会出台的,而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所以,本办法法律效力位阶高。


基金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会接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基金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在证监会的监督下,依据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三、办法,强力执行

针对本办法,证监会在3月3日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培训会议中,对办法实施前后执行方面的内容,重点做了以下几点说明:


  • 各部门7月1日之前必须要完成这项工作,坚决杜绝规则冲突。

  • 会议要求,会内相关部门、派出机构、自律组织等系统单位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 在《办法》实施后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经营机构进行督促,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自律组织也要履行好适当性管理的自律监管职责。


  • 《办法》从7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下半年适当的时候要组织开展适当性专项检查。


由此可见,《办法》作为统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母法”性质文件,对办法执行态度很坚决,要求监管自律机构通过检查督促,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等方式,确保经营机构自觉落实适当性义务,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距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还剩60天,从监管层、机构,到投资者,都在要为这份办法的实施而做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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