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证监会就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8-10-31      阅读量:5058


  日前,证监会就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9年8月,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后于2011年4月修订并沿用至今,已累计开展了10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分类评价已成为期货行业重要的监管抓手和引导工具,对促进期货公司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提升期货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近期证监会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修订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加分指标,包括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合并存在重复评价的指标、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纳入评价、微调部分指标的评价标准、适当增加评审委员会授权等内容。

  二是优化扣分指标,包括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细化措施和处罚扣分项目、扩充适用降级处理的严重违规情形等内容。

  三是优化评价程序,包括适当增加自评内容、合理安排初审分工、明确监管协作要求等内容。

  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发布实施。


关于就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提升期货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证监会修订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向我会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

  联系方式:

  传真:010-88060548。

  电子邮箱:qihuobu@csr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邮政编码:100033。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0月30日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修订稿》、《<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修订说明》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下一篇:中基协又发限期自查通知,增加了四项内容。部分私募收到邮件,所以你并不孤单 ​

联系我们

北京:010-68311878(疫情期间,请拨打:13901006625)

上海:

深圳:0755-2389551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鸿儒大厦B座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