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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6      阅读量:6462


各开户代理机构:

为配合中国基金业协会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规定,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的管理,现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增量账户标识要求

自2016年5月3日起,开户代理机构在为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应要求投资者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填报是否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是否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栏目中勾选“是”、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并登录“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查询该机构是否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核对机构投资者填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等信息是否正确。核实信息无误后,开户代理机构为该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并将该机构类别标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是否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栏目中勾选“否”,开户代理机构仍按照原有开户流程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开户代理机构核查过程中发现机构投资者填报“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尚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存量账户标识调整要求

对于2016年5月3日以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我公司将组织开户代理机构对此类存量账户的“机构类别”标识进行调整,要求如下:

(一)我公司将于2016年7月1日日终向各开户代理机构发送需进行机构类别标识调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格式见附件2)。各开户代理机构据此核实投资者留存的开户资料是否含有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或联系投资者核实确认其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补齐相关材料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的相关存量账户标识进行调整。

(二)各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我公司统一账户平台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接口,逐笔或批量申报机构类别变更数据,将确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开立账户的机构类别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补充填报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三)各开户代理机构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我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电子文档,说明本次标识调整工作的完成情况(模板见附件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调整标识的户数、已成功调整标识的户数、未调整标识的户数及原因等。

三、其他情况说明

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开立业务仍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受理。2016年5月3日起,中国结算办理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时,将增加采集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私募基金产品编码的信息。

四、技术安排

(一)请各开户代理机构根据《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附件4)尽快完成技术系统适应性改造工作,此次改造共涉及三个变动点:

1、机构类别(JGLB)字段增加字典项“25 私募基金管理人”。

2、开户代理机构通过接口报送一码通开立请求时,如机构类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使用“备用字段1(BYZD1)”报送采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3、开户代理机构通过接口对存量机构账户补充采集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时,使用“账户注册资料修改”接口的“备用字段1(BYZD1)”报送编码信息。

(二)我公司已于2016年4月18日将有关接口部署于统一账户平台全真测试环境。请各开户代理机构通过全真测试环境对上述第1、第2变动点进行功能测试。

(三)我公司统一账户平台将于2016年4月23日、4月30日参与深交所第五版交易系统全网测试。请各开户代理机构在账户业务测试中,同时对上述第1、第2变动点进行功能测试,并于5月3日前通过以下电子邮箱提交测试报告(测试报告模板见附件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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