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8-11-29 阅读量:8918
人社部研究起草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幅减少证明事项,解决难点痛点,制定“黑名单”制度,未来社保将迎来一系列新的变化,惠及你我的生活。 这些证明将不用再提供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保险经办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将大幅减少。 人社部表示,全面清理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证明事项,把绝大部分现在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证明事项,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提供,而改为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 征求意见稿第26条提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这一变化将惠及数亿人。人社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参保人数分别为9.3亿人、1.94亿人、2.35亿人。 这些痛点将得到优化 长期以来,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后,社保转移接续的手续往往比较繁琐,费时费力,成为群众反映突出的一大难点痛点。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征求意见稿优化了相关办事流程,社保转移接续将更加简便,个人来回奔波跑腿的麻烦有望大大减少。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查验其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审查其缴费年限,并归集相应养老保险基金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这些行为将列入“黑名单” 另外一大变化是,社保“黑名单”将会建立。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其中,以下6种行为将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拒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且拒不改正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入“黑名单”,将受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至于有哪些惩戒措施,根据人社部此前发布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这些问题需要注意 问题1: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问题2: 员工不想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所以只要你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就必须为你缴纳社保,当然伴随着你也要根据规定缴纳社保。 问题3: 企业不能放弃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也就是说,单位必须要给员工交社保,这是一种义务,责无旁贷的,特别是新社保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后,企业还不给员工交社保的就要小心了,黑名单分分钟的事。 而且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问题4: 单位不跟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维权要求双倍工资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5: 公司不给你缴纳社保,你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新社保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员工的工资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为了有效控制企业用工成本,建议企业可以考虑重新设计员工收入配比,合理增加员工福利待遇。如: 1)调整部分补贴支出形式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随同员工工资一并发放的货币化补贴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对真实发生且凭票报销的相关补贴等,可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合理设计福利补贴 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即使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也可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而无需纳入工资范畴。 3)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重视劳务费支出情形 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劳务用工,将该部分人工成本纳入劳务费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当然,最最最最重要的是,一定要依法按时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