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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拟划12条“红线”

发布日期:2015-12-29      阅读量:5457

来源:2015-12-29 中国证券报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28日公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简称“P2P”)的定位,要求P2P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负面清单管理,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12项行为。 

  明确定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此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出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此前市场人士预期的“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并未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放弃了事前监管、准入门槛监管、严格审慎监管(包括注册资本金、风险准备金要求等),这“三个放弃”是P2P行业最大的利好。此外,18个月过渡期体现了宽松、务实、创新的监管思路,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和政府改革的趋势,对金融平台和金融创新采取鼓励态度,同时大大减少行政审批、许可等。 

  与牌照制相比,负面清单制度操作起来对行业影响较小。监管层既要留足创新空间,又要避免风险事件频发,以负面清单制度为基础进行监管,无疑是最好的方法。 

  资金应由银行存管  

  与此前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脉相承,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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