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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公募基金行业相关配套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5      阅读量:5404

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12月4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指数熔断规则,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指数熔断机制的推出,确保公募基金在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的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请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基金法律文件要求,抓紧推进相关准备工作,具体提示如下事项:

  一、2016年1月1日前,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完成各自业务系统、业务流程的调整改造,以满足指数熔断规则实施后的业务需要。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基金销售人员培训,确保基金销售人员了解和知悉指数熔断规则内容,以便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向基金投资者介绍指数熔断规则的潜在影响。

  二、2016年1月1日前,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对外公告,说明如下事项:指数熔断导致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对相关类别基金开放时间进行调整的情况(主要是指参与境内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兼具场内交易份额的开放式基金也可纳入);对指数熔断跨越14:57导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间不一致的,说明开放时间调整将遵循的原则(如“孰早原则”);分级基金拆分配对等业务办理时间的变化等。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发生指数熔断导致提前停止交易当日,各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当日申购赎回等业务实际办理时间的变化等事项。

  各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处理当日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规定,以适当方式主动提示投资者相关事项,例如,提示对于当日交易所提前停止交易之时至15:00间提交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将无法按照当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进行处理,但可于下一个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办理撤单等。

  四、指数熔断触发后,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跨品种、跨市场及跨境套利等因素的基础上,为保护长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自律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五、各基金管理人应会同基金托管人评估指数熔断规则涉及的基金业务的调整,以及由此带来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条款可能需要进行的修改。涉及修改基金合同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六、内地基金通过互认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照基金合同规定,比照前述要求办理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公告等事宜,并通知香港地区代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七、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任何问题的,可将相关问题发送至基金业协会,联系邮箱:guzhi@amac.org.cn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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