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海峰数据】私募法律意见书,哪家律所获批最多

发布日期:2016-04-26      阅读量:2393

【海峰数据】私募法律意见书,哪家律所获批最多


海峰科技密切关注审批数据, 截至到上周五,,已有91家私募的法律意见书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的速度加快,,行业为之欢喜。经过数据分析, 91家公司的通过是由76家律师事务所协会完成的,分散程度高,那么哪家律所通过的法律意见书最多呢?

国浩律师事务所精英

主持人:万子华,北京海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回答人:郭里铮,国浩律师事务所;

              陈珽(女),国浩律师事务所。



私募法律意见书三甲出现


成功案例最多的前三甲律师事务所, 分别为:国浩律师事务所(7家)、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4家),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4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分别通过了7家、4家和4家。



国浩律所名列第一

据数据统计——目前国浩律师事务所通过的法律意见书高达七件。



1
新管理人获批速度加快


2月5日之后新成立的管理人,其中只有19个管理人是新注册的管理人,那么很明显,协会的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时间会逐步缩减但是按照规定,协会审核法律意见书的时间点是3天问题反馈,20个工作日内发布审核通过,再次各位私募管理人一定要把握好时间,不要等到第二批14585家私募管理人都去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再去提交。


2
补备案的获批数量大幅增加


在91家里面有72家是老管理人,进行补法律意见书,并获得通过,获批的数量明显增多,给市场加入积极氛围。


     海峰为国浩傲骄,海峰+国浩一起为私募服务      

对政策敏感,反应快:春节过后,私募规范新规刚刚出台,法律意见书模板颁布后,3月初海峰科技就和国浩律师事务所达成业务共识,海峰客户推荐给国浩。


价格合理最优,没有不合理涨价;体恤客户,为了给私募管理人带来更优质的服务,双方都以积极的态度面对。价格一直很优惠,并因为市场水涨船高,而不合理提价,我们秉持着以服务为第一的态度去看待每一个私募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


合理分工,服务客户。

海峰:协助客户自查,内控制度梳理,法律意见数据和报备系统的一致性审核,报备日历和窗口提醒,报备问题解答;

国浩: “准确的解读协会的监管要求+事前充分尽调整改+法律意见书表述拿捏到位”


国浩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细节
1
没有统一模板


基金业协会的全国五站辅导培训会中,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主任董煜韬表示“多家机构提交的《法律意见书》高度雷同,模板化严重;也存在内容极度简单的情况,这些是不符合要求的。对于法律意见书,我们没有统一的模板。”对于市面流传的统一模板,建议大家不要用。




2
14点事项逐一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十四点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不能将相关的或相近的事项合并比如,不能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放在一个小标题内,不能将高管从业资格的内容合并在公司从业人员中发表意见。虽然基金业协会目前并没有发布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范本,但是从这点反馈意见上,明确了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布局,十四点事项要逐步发表意见,不能合并发表意见。


3
验证过程+结论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部分,并不提倡将十四点事项的意见简单叠加复述,而是要采用完整陈述尽职调查的过程和手段+整体结论的方式,如果有保留意见或其他提示事项,也建议在结论部分体现。



4
内容制度很重要


【加问卷21条内容制度链接】

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不能束之高阁,而是要有自上而下的执行力。若是新成立的公司、从业人员不多,建议公司出具相应的承诺函,承诺公司会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保证内部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5
骑缝章


法律意见书应当加盖骑缝章,而且盖章时一定要注意让每一页都显示出有骑缝章的印迹。



6
信息一致,不一致需要作出特别说明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作出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完整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息。
法律意见书指向的实际控制人应与系统提示的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



  



7
律师获取材料的方式。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法律意见书发表的相关意见必须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判定依据和明确结论性意见。



8
律所核查和验证内容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3)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下一篇:【海峰数据】私募法律意见书,哪家律所获批最多

联系我们

北京:010-68311878(疫情期间,请拨打:13901006625)

上海:

深圳:0755-2389551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鸿儒大厦B座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