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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税总的公告20号&通知38号横空出世,引爆创投格局突变

发布日期:2017-06-06      阅读量:2928

证监会“锁定1年”新规乐了创投!殊不知,在4月28日还有一则重大利好政策——创投税收优惠新政,创投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将对创投税收优惠新政进行解读,主要从以下六大方面来梳理分析:

一、政策主要内容

二、适用政策条件

三、备案管理及资料

四、处罚条款

五、执行及适用时间

六、试点地区:8+1



一、政策主要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



解读:

1、优惠门槛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降低,不再需要工信部评审为高新创投企业,所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满2年即可。


此外,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2、优惠力度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某公司投资成本为1000万,退出该股权价值为2000万,则收益为1000万;如果该公司享受税收政策,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X(1-70%)=300万




二、适用政策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五大条件

(2)创业投资企业:四大条件

(3)天使投资个人:三大条件

(4)投资方式条件:现金为王




初创科技型企业:五大条件


适用于税收试点政策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试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20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解读:

1、查账征收由于打破工信部评审高新创投企业环节,所以“查账征收”是确立初创科技型企业的重要审查环节,进一步规范管理。


2、量化标准。从业人数≤20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3000万。


3、不超过5年。接受投资时,必须不超过5年。


4、2年内未上市。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研发费用不低于20%。该20%的研发费用比例可摊销。


案例:

例: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


按照《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四大条件


适用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创投科技型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内。




解读:

1、不属发起人。被投资创投科技型的发起人不享受税收政策。


2、完成备案。只要享受税收政策,无论是否有政府出资,均须在发改委或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登记。


3、低于50%。投资后2年内,股权比例合计<50%,否则不可享受优惠政策。


4、注册地8+1。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内。




天使投资个人:三大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投资方式条件


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解读:

现金为王的概念。创业投资企业需要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投资才可享受税收政策。


案例:

某公司制创投企业用1000万元从某企业手中购买其持有的某初创科技型企业30%的股权,公司制创投企业的1000万元投资不能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公司制创投企业用1000万元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初创科技型企业30%的股权,公司制创投企业的1000万元投资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三、备案管理及资料

(1)公司制创投企业

(2)合伙创投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

(3)合伙创投企业及其个人合伙人

(4)天使投资个人

(5)其他备案资料




公司制创投企业


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解读:

均是按照上述的条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在此不赘述。




合伙创投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2、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穿透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解读:

均是按照上述的条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在此不赘述。




合伙创投企业及其个人合伙


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 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其中,2017年度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其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当年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解读:

均是按照上述的条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在此不赘述。




天使投资个人


投资抵扣备案。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第2项和第4项。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解读:

均是按照上述的条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在此不赘述。




其他备案资料

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四、处罚条款

在管理要求两个关键节点:

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罚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五、执行及试用时间

(一)执行时间

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

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


(二)试用时间

1、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在2017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使用税收试点政策。




解读:税收试点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追溯到前2年(24个月)发生的投资,即在2015年1月1日起的。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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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部分的投资在2014年第四季度开始;于2016年第三季度就退出,虽是投资满2年,但投资追溯不在2015年1月1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六、试点地区:8+1

  • 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8个):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 


  • 试点园区(1个):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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