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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类备案命悬托管证明,协会退回小提示激起千层大浪

发布日期:2017-06-29      阅读量: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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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1日,许多私募管理人产品备案不通过,并在AMEBRS系统收到如下4个提示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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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管理人上传托管机构针对本产品出具的确认函,具体内容包括:

(1)本产品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涉及分离定价。


(2)本产品的管理人已建立并有效实施交易风险控制制度,涉及交易的标的债权已全部经第三方合理估值,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存在任何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


(3)本产品的管理人已向全体投资人充分披露基金财产的真实投向,并经全体投资人确认。


(4)本产品不存在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等行为,其募集过程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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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2日上午,峰信使与基金业协会现场沟通,关于托管人确认函补充意见,协会给出答复,解决方案分两种:


方案一:托管人出具确认函

托管人出具确认函,需要注意确认内容如下:

1、产品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资金池”。资金池定义参考:滚动发行、期限错配、集合运作、分离定价。(此项针对分层产品)

2、产品的管理人建立并有效实施交易风险制度,涉及交易的标的债权已全部经第三方合理估值,所管理私募基金不存在任何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需要由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基金产品的估值。估值原则是不能提供分级分类按照预期收益的净值,而是为基金产品的净值。任何某投资人到期或赎回时,都必须判断产品整体收益率,进行赎回。如果满足某一投资人的收益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赎回,就伤害了其他的投资者

3、本产品管理人已向全体投资人重复披露基金财产的真实投向,并向全体投资人确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
4、本产品不存在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等行为,其募集过程符合《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合同中的预期收益率可由业绩比较基准代替)


总结:此方案,据管理人反馈,托管人认为不能承担上述责任,不能出具承诺书。


托管银行认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托管人的职责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托管人不负责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对委托资产所投资项目(或标的)的审核义务,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托管人不承担贵会要求确认的第(1)、(2)、(3)条内容相关的职责。


同时,根据募集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托管人仅对募集监督账户的资金安全承担责任,确保本基金的一切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均需通过监督账户进行。因此,不承担贵会要求确认的第(4)条内容相关的职责。




方案二:产品重新设计


管理人可重新检查、设计基金产品,重新提交,具体设计方案以审核员意见为准。   


总结:协会退回的方式是通过系统小提示,但是确认函4点要求,都全部打在“资金池”的七寸上,绝不是随意而为,而是专业的真知灼见。


根据上述两个方案,海峰建议私募采用第二个方案,并提出8步帮助私募脱离备案困境。八个步骤分别是解决信息核对、合规检查,产品修改建议等8个方面来帮私募解决备案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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