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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辖区私募机构“八大禁令”

发布日期:2017-07-18      阅读量: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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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私募机构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以私募基金为名开展第三方理财等业务。


二、严禁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机构不得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规定,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不得违规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收益权。


三、严禁公开宣传、虚假宣传。私募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销售产品;不得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和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变相公募;不得选择性、误导性、不充分、夸大、虚假宣传过往和存续基金的业绩。


四、禁止兼营P2P、股权众筹等非私募基金业务。私募机构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非私募基金业务。


五、严禁向投资者作出投资承诺。私募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严禁挪用客户资金和财产混同。私募机构不得挪用或侵占投资者资金,不得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运作。


七、严禁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私募机构不得有失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八、严禁私募机构非法集资。私募机构不得欺诈客户,不得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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